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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大剧院"第二次评审会于1998年11月14日至11月17日在北京召开,根据"国家大剧院"领导小组的意见,原则上仍聘请第一轮评选专家继续担任评审委员,另增加上海、南京专家各一人。计国内专家9人(包括香港评委1人),国外专家2人,共11人。此次送选方案共14个,除上一轮遴选的5个方案外,另有由业主委员会邀请参赛的4个方案,以及曾参与上轮竞赛、并志愿参加本轮竞赛的国外方案5个。会议起始两天,聆取各参赛单位主要设计人介绍方案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评委会对参赛者准备的报告表示满意。
二、评委们认为,经过第二轮近三个月时间的努力,各参赛方案的设计水平均有不同程度的改进和提高。这说明,进行第二轮评比的决定是正确的。
三、经过对参赛方案的认真讨论、反复交换意见,评委们认为,第一次报告书中所阐明的下列论点:"设计造型上如何与周围环境结合,而又‘和而不同',富有鲜明的个性,表现出既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又有时代精神,既具备庄重典雅而又亲切宜人;既具有开放性,便于群众交往,又利于运营管理;既能选用先进技术,又能保证建设与长时间使用的经济合理性等等"是正确的。本次评选坚持了前述原则,经过仔细研讨,对于这次任务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又加深了认识。
四、会议期间,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对评选方式作出新的建议。评委们根据实际情况,对评选方法作出如下的决定:
1.从第一轮所遴选的五个方案中,选出两名。
2.从第一轮竞赛后业主委员会所邀请的四个国内参赛方案中,遴选出一名。
3.参加第一轮竞赛后,自愿并自费参加第二轮竞赛的方案中,遴选出一名。
4.以上投票所得的方案提供领导小组及有关方面参考。
五、 经过评委会无计名投票,结果如下:
1. 第一轮所遴选的五个方案中,选出:
1号方案,法国巴黎机场设计公司。
2号方案,日本矶崎新建筑师事务所。
(另:5号方案英国TERRY FARRELL & PARTNER事务所,以两票之差逊于上述两方案。)
2. 国内受邀设计单位中,选出:
6号方案,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8号方案,清华大学。
(因票数相同,一并列入,提供领导小组参考。)
3. 参与第一轮竞赛并自愿自费参加第二轮竞赛的五个方案中,选出:
12号方案,奥地利汉斯·豪莱建筑师事务所。
六、评委们反复、认真地讨论了上述方案,对其优点、缺点及不足之处主要有如下考虑:
1.1号方案:基本保持了上一轮方案的设计原则;兼顾南北两个立面;建筑造型有个性、整体性强;顶部设有观景平台,可以纵目远眺。本次方案在材料选、色彩运用、室内空间处理等方面淡化了原方案的造型过于肃穆的问题,但整体看来,仍具有严整的纪念性建筑特征。建筑独立性过强,难与周围环境相谐调。另外由于歌剧院处于正中,南北两出入口处空间仍显局促。建筑形象缺乏剧院建筑特色。
2.2号方案:本方案基本上保持了原有方案的特点,如几个不同剧场的构成灵活而有机,内部公共空间变化丰富,外部利用柱廊、红墙以增强与周围建筑环境的联系,在许多方面匠心独运。但屋顶造型虽然做了一些调整、推敲,如屋面材料改用石板瓦等,但仍难以与周围环境相谐调。
(5号方案:原方案北部大厅个有很大的通透性,使其变可成为观众表演的舞台,这一设计要领富有新意。新方案入口大厅做了一定改进;主轴线上将剧场架高,以沟通北入口与南部公园的联系。设计人对中国文化的研究探讨也作了一定努力。然而该方案失去了原有设计的比较乘法的特色,北面大片下班处理流于商业化。)
3.6号方案:整体方案在功能布局、空间处理上都做了新的努力。不足之处在于平面布局及北入口至公园的通道组织与上一轮其他参赛方案有雷同之处,建筑造型四面尚缺乏统一处理。
4.8号方案:在利用地下空间的基础上,剧院东部开辟了大片绿化广场,试图适应观演、休闲等多功能用途。在建筑构图的探讨上,对于吸取民族文化传统作出新的尝试。但该方案的缺点是比例、尺度、色彩欠当,消防、构架等问题的处理尚需要认真推敲。
5.12号方案:平面布局上,采用圆形大厅将三个主要演出厅有机地联系起来,空间组织灵活,外部形象力求规整,以符合地段需要。缺点方面:建筑外部造型过于琐碎,尺度欠当、不统一。屋顶的处理仍应推敲。
七、绝大多数评委认为,上述所列举的方案有些虽然已达到比较高的水准,但对特定的地段条件以及其他因素来讲,这些方案均不够完美,或多或少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甚至有较严重的缺陷,对此宜提请领导小组和决策人慎重考虑。
八、评委们认为,方案的遴选对整个建筑的成功与否固然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基于上述所遴选方案的种种不成熟性,亟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任务书研究的深入,以足够的时间进行深化和完善。
九、整个设计竞赛从始至终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际驰名建筑师的参加,中外建筑师的交流,对增进中外建筑界的互相了解、提高中国建筑设计水平饶有意义。对于国外建筑师的一些积极建议,我们将向有关方面另行转达。
十、评委们四天来以极大的热情参与方案的评审工作,取得了上述的结论,但由于时间所限,在某些问题上,如对第2、8方案,尚未取得一致意见。评委个人如认为有必要,可在本评议书后另加附页,提出己见。
中国国家大剧院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
19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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