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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美展各展区评选评奖工作条例 |
| 根据(关于举办《第十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的通知)精神和第十届全国美展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届展览将从各地送选的作品中,评选出约3500件作参加第十届全国美展各展区展览,再从中评选出约500件获金、银、铜奖及优秀奖作品参加在北京举办的《第十届全国美展获奖作品展》。现制定第十届全国美展各展区评选、评奖工作条例如下:
评选、评奖标准
第一条:第十届全国美展的评选、评奖工作,必须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为标准,要提倡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激发人们奋发图强和陶冶人们高尚道德情操的优秀之作。
评委的产生和任务
第二条:按各展区成立评选、评奖委员会。评委会的产生原则及任务:
l、评委会由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美术家组成,组成结构由不同年龄、地区和艺术风格的美术家及美术评论家参加。评委在评选中应具有公正和负责精神。
2、展区评委由第十届全国美展组委会聘请,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3、展区评委会负责评选本展区的展出作品和本展区的获奖提名作品。
4、展区评委可自选一件作品直接参加本展区的展出,但不得参加评奖。
评选和评奖
第三条:所有送选作品都必须严格遵守第十届全国美展关于送展作品的有关规定,凡有违反规定的作品均不得参加评选。
第四条:评选和评奖工作采取民主评议和投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认真观摩、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开票后,可酌情进行复议,但需获半数以上评委同意,方可复议,并经投票获三分之二评委同意。
第五条:评委会以协商方式推选监票人二名,计票人三名(可由展览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各展区按预定展出数进行无记名投票,依票数确定展出作品。最后一名票数相等者,可以并列入选,如相等票数者数量过多,可再次投票解决。展出作品可以略多于或少于预定数。
在评定展出作品后进行评奖。按本展区奖牌分配数评出获奖作品,对获金奖的作品应严格要求,宁缺勿滥,获金奖作品空缺或数量不足时,可相应增设银奖、铜奖或优秀奖作品的数量,但总奖牌数不得超过分配数。
各展区评选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名后上报总评委会,在总评委会确认以前不得公布。
第七条:各展区获奖提名作品集中北京后,由总评委会进行复审。请各展区评委主任或副主任一名介绍展区评选情况供总评委参考。如有些展区的评委没有担任总评委的,由展览办公室负责邀请该展区的在京评委列席总评委会并代表该展区介绍评选情况。
第十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组织委员会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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